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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不能通过订立内部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关系——某云美发店与高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04-25 179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高某应聘至江宁区某雅理发店从事美发工作,最初该店是房东周某经营的。5月,房东周某将该店铺整体打包转让给新业主张某,店铺员工亦由新业主接手。张某盘下店铺后,于6月将该店工商注册登记为某云理发店,随后其当起了甩手掌柜,将店铺交由前夫刘某实际管理,张某还与前夫刘某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刘某系店铺的承包人,每天通过微信、台账、监控、店员通小程序,对高某等员工的工作进行管理考核。8月起,刘某就以理发店生意不景气为由,肆意拖欠高某等人的工资。12月中旬,员工高某在长期被拖欠工资且索要无果的情形下,选择报警处理。警察接处警后,让员工高某前往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对劳动者的大部分诉请都给予了支持。张某、刘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诉请其与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高某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张某系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高某为原店铺老员工,在2024年2月至12月一直在理发店从事美发工作,所从事的工作是店铺业务的组成部分,按月计领报酬。店铺的各项管理制度适用于高某,高某接受刘某的劳动管理。劳动者非因自身原因,跟随店铺一起被转让,由新的经营者一并接手,应视为新的用人单位续用老员工,原有劳动关系继续有效,劳动者原有工龄应合并计算到新的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由新的用人单位一并承继。 虽然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最终审理法院还是判决确认高某与该店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支持了双倍工资、被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诉请。
  【典型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转型和发展,很多个体工商户业主出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等考虑,采取种类多样的经营模式。如该案业主张某滥用承包经营方式,将店铺交由个人运营管理,诉讼过程中,其以已与刘某签订承包合同为由否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转嫁用工风险。事实上,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仅要审查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更要通过合同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实质性审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准确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纠正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等规避用人单位义务的违法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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