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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协议约定经济AA,离婚时四套房产怎么分?薛丽萍律师、严盼律师抽丝剥茧争取权益

发布时间:2026-08-02 718人看过

 再婚夫妻因矛盾签订婚内协议,约定分居期间经济AA、租金收入按比例分配。一方却连续15个月拒不履行协议,另一方愤而起诉离婚。四套房产如何分割?原告主张的家暴、出轨是否属实?薛丽萍律师与严盼律师接受被告王某委托后,通过细致梳理十余年资金流水、扎实举证婚姻贡献,成功驳斥对方的不实指控,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化利益。

一、案情回顾:再婚夫妻的财产困局

2010年10月,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前各自有一名已成年子女。李某婚前拥有一套房屋,婚后通过财产置换方式将婚前房屋出售,与王某共同出资购买了四套房产,双方出资比例各有不同。
2021年10月,因夫妻矛盾激化,双方签订婚内协议,约定:分居生活,经济各自独立(AA制);空置的三套房产由王某负责出租并收取租金;租金收入中每月向李某支付12,000元用于偿还房贷,剩余租金由王某支配。
然而,2021年12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王某累计有15个月未能按约向李某支付每月12,000元的还贷费用。李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财产如何分割?不实指控如何应对?

接受被告王某的委托后,薛丽萍律师与严盼律师第一时间与王某梳理案情,确认了王某的核心诉求:同意离婚,但要求在财产分割中尽可能多分。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四套房产如何分割? 四套房产均为婚后购置,但出资来源复杂——既有李某婚前房屋置换所得,也有双方婚后共同收入。部分房产双方出资比例差异较大,是按夫妻共同财产各半分割,还是按出资比例分配,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第二,李某主张的家暴、出轨是否属实?李某在诉讼中提出王某存在家暴、出轨等过错行为,试图以此在财产分割中争取更多权益。

三、律师工作:以证据还原事实

面对复杂的财产关系和对方的不实指控,薛丽萍律师与严盼律师采取了两条并行的策略:

(一)用数据说话,证明王某的婚姻贡献

两位律师全面调取了双方十余年间的银行转账流水、购房付款凭证、还贷记录等材料,逐笔梳理资金流向。通过详实的数据对比,成功证明了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财产的贡献——包括共同出资购房、参与房屋管理出租等。

(二)以证据驳斥,揭穿对方的不实陈述

针对李某提出的家暴、出轨等主张,两位律师协助王某收集了相应证据,形成了完整的反驳链条。通过缜密的证据论述,法院最终未采纳李某关于家暴、出轨的指控。

四、判决结果:法院部分支持我方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1. 四套房产中,两套产权份额均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
  2. 两套按出资比例分配——考虑到双方出资比例存在差异,按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3. 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某110,000元,用于偿还此前未付的房贷费用。
这一结果意味着,王某在部分房产上获得了高于50%的份额,成功实现了“尽可能多分财产”的诉求。两位律师的努力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五、法律要点解析

1. 婚内财产协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婚内协议明确约定了分居期间经济AA、租金分配方式,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王某未按约支付12,000元/月的还贷费用,构成了违约,法院据此判决其支付110,000元。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应当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本案中,法院对四套房产采取了不同的分割方式——两套均分、两套按出资比例分配,正是综合考量了出资来源、双方贡献等因素后的裁判结果。

3. 离婚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

离婚诉讼中,主张家暴、出轨等过错行为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家暴需要报警记录、医疗记录、伤情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认定出轨则需要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证据。缺乏充分证据支持的指控,法院将不予采纳。

六、律师建议

  1. 婚内协议要书面化、具体化。夫妻双方若希望实行分别财产制或对特定财产作出约定,务必采用书面形式,并对财产范围、分配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
  2. 大额出资务必保留凭证。购房、投资等大额资金往来,建议保留银行转账记录、付款凭证等书面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承办律师


图为薛丽萍律师
本文案例源自薛丽萍律师、严盼律师经办的真实案件,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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