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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关联企业“用工混同”被驳回!薛丽萍律师与卢小玲律师抽丝剥茧,助辉晨公司免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26-07-13 450人看过

 近期,一起劳动争议案尘埃落定。当事人朱某因被拖欠工资,将三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我所薛丽萍律师、卢小玲律师接受其中一家被告——辉晨公司的委托,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成功切断“关联企业”与“用工混同”的指控,法院最终判决辉晨公司无需承担任何支付责任。

案情回溯:在职十余年,却在三家公司间“兜转”

朱某自2008年起长期从事仓库后勤及做账工作。这段跨越十几年的职业生涯,却因为公司的业务调整而变得曲折复杂。
2008年-2015年:朱某在苏伦公司仓库部门工作;
2016年起:被安排至材料公司从事原岗位;
2023年8月:又被安排至苏工公司;
2024年10月:朱某被派驻到辉晨公司仓库,继续负责后勤与做账。
2025年2月,苏工公司人事突然通知朱某不再上班,并于同年4月停缴了其社保。此时的朱某不仅面临失业,更被拖欠了部分工资。
为了讨回血汗钱,朱某将与其有过接触的苏工公司、材料公司及辉晨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家公司共同支付欠付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辉晨公司面临的危机:为何会被卷入其中?

朱某的理由很直接:他最后的工作地点在辉晨公司,实际为辉晨提供劳动,且他认为这几家公司是“一套人马、多块牌子”,存在关联关系与用工混同。一旦被认定为混同用工,辉晨将面临连带赔偿的巨大风险。

办案纪实:厘清“混同”迷局,锁定两大核心辩点

接受辉晨公司委托后,薛丽萍律师与卢小玲律师迅速投入案件梳理。
表面上看,朱某确实在辉晨公司仓库工作,这对辉晨极为不利。但两位律师深知,劳动关系的认定重在看“实质”而非“地点”。
经过对各项材料的火速梳理与证据收集,代理律师确立了本案的两大核心争议焦点,并制定了严密的抗辩策略:

争议焦点一:辉晨公司与苏工、材料公司是否为关联企业、存在用工混同?

原告试图证明三家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上混同,以要求辉晨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两位律师提交了缜密的证据链,证明:
辉晨公司虽然在业务上与另外两家公司有往来,但在法人主体、财务核算、人事管理上均保持独立。业务往来不等于法律上的“关联混同”,苏工公司对朱某的停职、停保等核心人事管理权,始终由苏工自行行使,与辉晨无关。辉晨从未以用人单位身份对朱某进行过管理。

争议焦点二:朱某在辉晨仓库工作取得的“入库单”,能否证明劳动关系?

这是原告看似最有力的证据。朱某提交了其在辉晨仓库工作期间署名的“入库单”,试图证明其直接为辉晨提供劳动。
两位律师仔细核查后发现:
朱某之所以出现在辉晨仓库,是基于苏工公司与辉晨公司的业务合作关系。朱某的身份是苏工公司的员工,受苏工指派到合作方提供劳务,其薪酬标准、考勤指令仍由苏工控制。那份“入库单”仅能证明其参与过业务流程,不能等同于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合意。

判决结果与典型意义

最终,法庭全面采纳了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

判决结果:

判决苏工公司、材料公司共同向朱某支付相应工资及补偿金;
驳回朱某对辉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辉晨公司在本次纠纷中成功免责。

典型意义:

薛丽萍律师对此案总结道:“业务合作不等于用工混同,代发工资或派驻人员也不能替代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质要件。”
在实践中,不少劳动者甚至企业都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去了哪家公司的场地干活,就是哪家公司的人。本案的胜诉,恰恰厘清了这一界限,依法保护了企业免受“株连式”诉讼的风险,也提醒广大劳动者:维权时需认准真正的合同签订主体与管理主体。

办案律师


图为薛丽萍律师

图为卢小玲律师
如您的企业正面临潜在的人事争议或关联企业风险隔离问题,欢迎与本所律师团队联系,我们将为您构筑坚实的法律防线。
(本文案例已做隐私处理,仅供法律交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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