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功案例 | 项目部公章有效!律师助力建筑公司追回18万工程款及利息
发布时间:2026-03-02 251人看过
在建设工程领域,分包单位常常面临总包单位拖延付款的困境,而项目部公章的效力、合同相对方的责任认定等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焦点。近日,我所卢律师代理的南德建筑有限公司(下称“南德公司”)与玉总有限公司(下称“玉总公司”)、铁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取得胜诉判决。卢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清晰的诉讼策略,成功为客户追回工程款18万元及逾期利息,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南德公司与玉总公司、铁心公司签订《土方运输合同》,约定南德公司承接玉总公司总包的某幼儿园项目渣土外运工程,单价为100元/立方米。2025年3月20日,双方签署《土方出土付款计划》,该计划加盖了玉总公司项目部公章,确认工程总款为28万元,并明确了分期付款时间:出土第一天付5万元、2025年3月31日付5万元、4月底付10万元、5月底前付清余款8万元。
合同签订后,南德公司依约完成了土方运输工作,但玉总公司仅支付了10万元,剩余18万元迟迟未付。多次催讨无果后,南德公司委托我所卢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玉总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并要求铁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铁心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南德公司认为铁心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与总包单位共同承担责任。但卢律师经过梳理案情,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土方运输合同》的签约方为南德公司与玉总公司,铁心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且无证据证明其应承担连带责任,故铁心公司不应成为本案被告。
《土方出土付款计划》是否有效?玉总公司未到庭,但其项目部公章的真实性成为关键。卢律师指出,该计划加盖了玉总公司项目部公章,明确了总价款及付款期限,内容合法有效,玉总公司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
律师策略
接受委托后,卢律师迅速梳理证据,制定诉讼策略:
厘清法律关系,精准确定被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铁心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避免诉讼资源浪费,集中火力向玉总公司主张权利。
夯实证据链条,确保合同效力:收集《土方运输合同》《土方出土付款计划》等书面文件,强调项目部公章的法律效力,证明双方权利义务明确。
主张逾期利息,维护客户利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玉总公司支付自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的逾期利息,以弥补客户资金占用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德公司与玉总公司签订的《土方运输合同》及《土方出土付款计划》合法有效,玉总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玉总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玉总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德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5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律师提醒
本案虽为一起普通的工程款纠纷,但其中蕴含的法律要点值得建筑企业警惕: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往往希望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建设单位或发包方追责。但司法实践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明确约定,否则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因此,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付款主体,避免后续追讨无门。
项目部公章的法律效力:项目部作为公司的内设机构,其公章在职权范围内使用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付款计划》加盖项目部公章,明确了债务,成为胜诉的关键证据。企业应规范公章管理,避免随意盖章引发纠纷。
证据保留至关重要:书面合同、付款计划、结算单等文件是主张权利的基础。即使对方未到庭,充分证据也能让法院支持原告诉请。此外,催款函、聊天记录等也可作为辅助证据。
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诉讼时效过期:本案中,南德公司在付款期限届满后及时提起诉讼,避免了因诉讼时效问题导致的败诉风险。
我所卢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为客户挽回损失。如果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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